43家公司已获A股“入场券” 计划募资419.97亿元******
记者 吴晓璐
1月11日,迅安科技登陆北交所,这是2023年A股迎来的第二只新股,1月6日,百利天恒在科创板上市,2家公司合计募资11.52亿元。
另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目前有43家公司已经拿到“入场券”,但尚未上市。另外有897家企业处于上市申请排队中。综合来看,目前A股待入场企业940家,计划募资超过6447亿元。
2022年上市新股424家,合计募资5868亿元,同比增长2.64%,刷新历史新高。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2023年经济回暖,资本市场对实体企业的支持力度将继续加大,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新股融资规模有望再创新高。
新股发行规模将稳步增长
企业从拿到A股“入场券”到敲钟上市仍需一段时间。据记者梳理,截至1月11日,目前有43家公司已经拿到“入场券”,但尚未上市,计划募资(含实际募资)合计419.97亿元。其中,10只新股完成发行未上市,合计募资68.2亿元,另有3家公司正在发行中,计划募资65.67亿元。此外,还有30家已经注册生效,尚未启动发行,计划募资合计285.92亿元。
发行上市申请排队方面,据证监会以及三大证券交易所网站数据统计,截至1月11日,沪深主板排队企业307家,其中,28家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拿到批文。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排队企业分别159家、343家和88家,其中提交注册分别有35家、68家、8家。总体来看,目前IPO排队企业897家,其中,已通过发审会或提交注册的有139家。另外,记者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上述897家排队企业计划募资合计6027.24亿元。
谈及2023年新股发行情况,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2023年新股发行规模将稳步增长。注册制改革有利于融资功能的提升,对于新股发行规模增长产生积极效应。
中原证券策略分析师周建华认为,2023年A股行情有望回暖,经济复苏的过程中融资需求依然较大,预计2023年融资规模不会低于2022年,特别是随着注册制的有序推进,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可能大幅增加。
双创板块定位进一步优化
2023年,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发行审核迎来新变化。2022年年底,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科创板、创业板定位,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等。
陈雳认为,科创板、创业板标准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为新股发行拓宽上市渠道。在优化板块定位和相关指标后,上市公司可以找到更适合自身发展的板块上市。对于市场来说,则为资金流向指明正确方向,市场资源的分配将更加合理与高效。预计未来上市公司的上市审核流程将进一步优化。
去年12月份,证监会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表示,“深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突出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这个本质,放管结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谈及2023年新股发行趋势,周建华认为,可能呈现三大趋势:一是2023年新股发行将对符合新发展理念的科技绿色类企业敞开大门,上市企业将更加聚焦科技创新型企业;二是随着注册制的深入推进,新股破发或成常态;三是2023年新股融资规模可能再创历史新高。
陈雳认为,2023年在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动下,监管部门将严把“入口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市场对于新股的估值也将更加合理,接近实际价值,资本市场投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